劳动局是干嘛的

时间:2024-02-28 12:34:19
劳动局是干嘛的

劳动局是干嘛的

劳动局是干嘛的,当劳动者出现需要去处理纠纷的时候,是会和劳动保障局去进行了解的,对于法律知识不高的人来说,就需要了解劳动保障局是干嘛的?以下劳动局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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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局是干嘛的

1、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结合该市实际,研究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综合管理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制定该市近期和中长期促进就业规划、劳动力市场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境内外劳动力在该市的就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机构,拟定相应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资格鉴定;负责各类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及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和核发。

5、综合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协调、指导、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指导企业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管理企业福利工作。

6、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和工资总量调控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拟定行业工资水平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7、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8、负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各类基金;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各类制度,拟定相关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9、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网络的规划和管理;制定有关网络服务规范;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信息和预测报告。

10、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局

劳动局是中国政府机构,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有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等。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劳动局是干嘛的2

有的。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局主要是负责劳动就业服务。

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劳动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简称,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局归属政府行政部门,属于行政编和事业编混合编制,局长等中层领导(科级)基本属于行政编,就是公务员。一些科室工作人员、后勤属于事业编,有些岗位属于聘用人员。

劳动局的义务:

1、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

2、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

3、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

4、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流动就业统计工作,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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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找劳动局有什么用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法律法规执法监督部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找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是对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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